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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墓是指专供公众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地。按公墓的兴建时间可分为古代公墓和现代公墓,按规模分可分为国家级公墓、回民公墓、平民公墓、华侨公墓、外国人公墓;按公墓的性质可分为遗体公墓和骨灰公墓;按公墓的管理方式可分为公益性公墓、经营性公墓和中外合资公墓;按公墓的造型可分园林式公墓和果园式公墓,等等。
关于公墓的建设,必须注备以下条件:
一、建设公墓的原则
(1)方向性的原则:即必须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,有利于革新旧丧葬习俗,树立节俭、文明、科学的新丧葬习俗。
(2)节约性的原则:即公墓的建立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,墓穴不易太大,保留骨灰应有期限等。
(3)管理性的原则:民政部门是公墓的主管部门,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递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建立,从严管理,严格把关,按规划控制发展。建墓用地要由兴建单位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划定墓区,经营性公墓还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,方可正式对外营业。
(4)效益性的原则:这里所讲的的效益,首先是社会效益,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,不断提高经济效益,才能促进殡葬改革,才能抵制乱建公墓的“反管理”之风。
二、公墓的选址
选择公墓地址时必须是有利于加强殡葬管理,推进殡葬改革,有利于“两个文明”建设。为此,国家规定,公墓应建立在荒山荒地。
严禁在下列地区兴建:
耕地;
防护林、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区;
风景区和名胜古迹、文物保护区;
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;
地处平原的铁路、公路、主干线两侧。
三、公墓建立的审批手续:
(1)建立公墓,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。申请材料包括:
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;
城乡建设、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;
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;
其它有关材料。
(2)建立公益性公墓,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。
(3)建立经营性公墓,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。
(4)与外国、港澳台人士合作、合资兴办或利用外资建立的经营性公墓,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审核同意,报民政部批准。
(5)建墓用地兴办单位持批准建立公墓文件,向当地士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
(6)经营性公墓,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,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,具备对外营业条件,经当地公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。四、公墓的规划公墓的建设要合理规划,墓志要小,墓穴用地要节约,墓区要园林化。
五、公墓管理的内容
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、规范、监督公墓的营建与使用活动。管理的方针是:“因地制宜,合理规划,正确引导,加强管理。”公墓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:
(1)公墓的建立:火葬区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,土葬区建立遗体安葬公墓。所有公墓均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,不准占用耕地,也不准建在风景区。
(2)公墓所有权: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,丧主不能转让或买卖。
(3)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责任:公墓单位根据墓区范围的大小应设置管理机构,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、管理,维护墓地的整洁和肃穆。
(4)墓区规划:埋藏一具骨灰盒占地以50-70公分为宜,最多不能超过1平方米。
(5)公墓的管理方式:公益性公墓具有福利性质,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;经营性公墓属于第三产业,具有营利性质,丧主安葬骨灰或遗体时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、建墓工料费、安葬费和绿化费管理费。经营性单位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。
(6)公墓内的限制活动: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、宗族、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;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。
(7)对现有墓地的管理:对城市现有的墓地、坟岗,除另有法律、法规规定外,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。在耕地内名胜风景区、华侨祖坟、和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墓墓限期迁移或平毁。
公墓年度检查制度是民政部门根据公墓年度检查验收标准,一年一次对公墓的建设、管理、运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验收的制度。公墓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:公墓审批手续、墓穴用地、服务状况、文明经营情况等。